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按下述要求,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总监办、驻地办、省交通厅质量监督局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同时上报建设单位、总监办、驻地办。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同时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总监办、驻地办和省交通厅质量监督局。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交通厅和国务院交通部,同时报告省交通厅质量监督局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 工程安全隐患、事故 发现工程有安全隐患或工程出现一般安全事故,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两次一般安全事故、发现三次同类安全隐患,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1~10万元罚款(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总监办如果在巡检中发现施工单位的工程安全控制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有权采取拒绝支付的手段,停止对施工单位部分或全部安全措施费的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对工程安全隐患及事故,驻地办负连带责任(由巡检安全工程师现场判断),发现一次对驻地办提出警告,如情况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对驻地办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予以经济处罚(标准另行制定)。 …… 4.4.1 费用监理的基本原则 1、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2、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 5.5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时提交并经交工验收小组批准的剩余工程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未完工工程和修复交工验收时指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对完成或修复的工程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监测、试验、合格的予以验收; …… 共400多页